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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条第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或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一是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保护妇女权益,如公安机关依法保护妇女人身安全;二是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保护妇女权益;三是向妇女组织或其他组织投诉寻求救济,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四是遇到特殊问题,必须向具体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妇女入学、升学、毕业分配、就业、就业、分配住房、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四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情况下,如果遇到特殊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妇女和农村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根据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工作,保护公民个人所有合法财产,保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保障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给予女性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女性上述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向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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