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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过程并没有逃跑,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所以不属于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关于被告人安冬构成包庇罪是否适用缓刑问题,公诉方认为,被告...
1、顶包算是肇事逃逸。肇事人找人顶包的,有找他人代替处罚,自己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则也是会构成肇事逃逸的。 2、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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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顶包。动机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准确打击交通肇事人和“顶包人”。
在行为性质上,仍然是逃逸!一、你说的情形,恰恰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即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跑的行为。二、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至于结果如何,那是在处罚上的不同。但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逃逸的,负全责。如果情节较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如果情节较重的,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其中逃逸的,更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物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主观认知方面,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的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然后自首,这是两个情节的认定与处罚,逃逸找人顶包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但是自首可以成为法官量刑(或处罚机关的)的法定减轻情节。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当事人,对于处罚的力度要根据行为人的情节严重而栽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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