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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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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一)未对铁路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一)擅自施工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施工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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