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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关于适用请问一下要求车主承担责任的上诉状是怎样的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请问一下要求车主承担责任的上诉状是怎样的gt;若干问题的...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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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车祸对方无力赔偿,车主有一定责任我国新近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车主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明确规定。而根据通常审判实践,在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车主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将车辆借用给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等不宜开车的人、肇事司机下落不明或者在借用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等。对此,对于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两方面上加以分析。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车辆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环境以及安全均存在潜在的危险。因此,车主应当具有严格管理车辆的义务,而其自愿将车辆借予他人,脱离自己管理,由他人进行自由支配的行为,也就说明了其愿意承担车辆在借予他人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所以,从此角度分析,车主亦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原告:XX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长春市XX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王XX,女,汉族,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 诉讼请求 1、请求2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人民币200万元(贰佰万元)及利息; 2、请求案件受理费用、律师代理费用2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7日,被告王XX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签订《个人助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贷款金额400万元,原告依据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XX)为被告王XX的上述400万元贷款金额提供担保。 2013年,被告长春市XX有限公司、王XX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合同》(编号:XX)约定被告XX公司自愿以企业全部资产、被告王XX自愿以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为原告400万金额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向被告王XX支付了400万借款。但王XX偿还了200万本金之后,因借款期限届满,建设银行从原告处划扣了剩余的200万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因此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长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关于这个要求判缓刑的上诉状问题,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上诉人为维持并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才于去年多方筹借款项购买了本案中赖以生存的大货车,原本希望以靠运输为生,改善一下家人的生活,没想到买车时向亲戚朋友借来的款项还没有还完,却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使得并不宽裕的家庭经济因此而濒临绝境,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及家属还是尽自己所能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向法庭表示,愿意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将本案中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肇事车辆依法折价或拍卖价款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上诉人现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上有无经济收入的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上诉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现上诉人因被羁押,家庭已经濒临解体,为使上诉人的家庭能继续完整地存在,让年幼的孩子健康成长,为让年迈父母老有所养,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能充分考虑:上诉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给予了对方家属适当的赔偿及上诉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上诉人能适用缓刑;而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上诉人进行了过重的量刑。 三、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醉酒驾驶摩托车是严重的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其严重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上诉人也成为被害人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受害者;很显然,一审法院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的严重程度,没有因此而充分地减轻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对上诉人量刑明显过重。 四、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上诉人量刑时应该适用缓刑。 1、本案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比较恶劣的情节,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严重的过错行为。 2、上诉人有悔罪表现;犯罪后,上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愿意尽其所能赔偿对方的损失,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3、上诉人没有犯罪的前科;经过本案的教训,上诉人已经深深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已经痛下决心,以后的生活中会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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