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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备案。和解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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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受过法律专业;(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抄送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第三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五)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七)行政复议决定的结论;(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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