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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各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几乎亦不例外地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着立法简单化的倾向,再加上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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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有四个基本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小组对案件进行审理。与独任制相比,独任制是指一名法官独立审理案件;2、回避是指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参与案件审理。;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宣告判决的制度;4、二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告知终结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就是法院在审民事案件时所应当遵守的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关于回避制度,1)回避申请均应通知或送达受到回避申请的法官。被声请回避之法官,对于该声请得提出意见书,并告知其同意回避或者告知其不同意回避的理由。如果其同意,毋庸裁定,应即回避;如不同意或者不予答复,由接受申请的法院或者其上一级法院就回避申请做出裁判。(2)对申请回避的裁判,可以不经过言词辩论。因此,无需传唤当事人亦无需传唤被申请回避的法官。被声请回避之法官,不得参与该裁判。(3)裁判决定的副本,由法院书记员送交或寄送法官与各方当事人。(4)对于宣告申请回避有理由的裁定,不得上诉;对于宣告申请回避无理由的裁定,可以提起即时抗告。(5)若应为裁决法院因排除被声请回避人而无裁判能力者,则由上级审法院裁决为之。主要是指因部分或全部法官被声请回避而导致该法院无法行使对个案的管辖权,因此应将管辖权转移,由上级审法院裁判或者指定同级其他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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