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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登记手续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民政局进行申请涉外婚姻登记。2、婚前医学检查申请人要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3、审查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的通知。4、领证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8、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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