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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提起诉讼,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被赡养人的自然情况的证明; 赡养人的自然情况、人数,与被赡养人关系的证明...
根据现实掌握的情况看,城市离、退休老年人的工资收入大部分高于子女的工资收入,在家庭生活中甚至出现“逆差”,即老年人在经济上给子女以一定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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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来说,每个子女都是有赡养父母的责任的,在父亲没有能力赡养,而当事人有能力赡养的前提下,应该赡养。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关于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我简单告诉您几点: 一、如果您认为您父亲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或许有一点偏差。其实,从法律上讲,您父亲只要把您抚养(承担生活教育费用)到18周岁,或者到您高中毕业,就算是尽到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了。在这期间如果他没有做到,您完全有权利通过正规法律程序起诉要求他支付相关生活教育费用。同样,成年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老人在生活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有权利起诉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至于他不起诉,那也是他的权利。 二、您父亲和您的自然血缘关系是无法抹去的,这和您父亲和他现在老婆的女儿不同。他们是拟制血亲,只有建立了实际的抚养关系,才有和自然血亲相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您父亲也许明白他对您做的远远不够,你们父女之间的隔阂已经太大,他也以为您以后不会赡养他,所以对现在实际共同生活的养女照顾得好一点,以此换取她以后能同样地承担对他的赡养义务。所以,您可以认为你父亲在“管别人的孩子”纯粹是为了自己老了以后有一个保障。 三、根据您的陈述,我感觉是否是因为您结婚的事情他没有给予经济上支持?这在法律上他是没有义务的,尽管从良心道德为人父亲这点上很说不过去。我也注意到您说他在您18岁以后就没管过您,那也就是说,他不是“把我生下来不来管我”了?这实际已经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变成了一个如何处理父亲和女儿关系的问题了。呵呵,我也是为人子,我劝您还是消消气,毕竟走到天边,他还是您的父亲。 !张峰,5/26
就你提供的情况,法院不会轻易认定你奶奶的行为属于遗弃的,需要有更充分的证据,即使其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法院按第13条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处理的可能性大。如果房屋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分,你奶奶即使有继承权所占份额也是很小的。法院在判决和执行的过程中的确会考虑你奶奶基本居住的问题。我个人的意见,既然你父亲都谅解了你奶奶并实际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你们在分割遗产时,还是以争取产权同时保障你奶奶居住权为原则,比较现实也符合情理。即将产权确定给你与你母亲,但保留你奶奶居住到死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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