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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申请复议期间,又以清单不再保留,还能再向法院申请吗?

2022-02-05
首先,关于申请复议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因此,本案中,您收到裁定是在2016年6月,因此,已经过了申请复议的时间,所以针对法院裁定,已不能进行申请复议。其次,关于欠条形成效力问题。您说对方是在威胁的情况下形成的,您要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据,旁观者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其录音是否完整,能够完全反映出欠条是在威胁的情况下形成的是本案关键,您给您父亲作证,基本是没有证明效力的,因为您与您父亲属于近亲属关系,即具有利害关系。最后,建议您积极寻找证据,证明对方是在胁迫情况下逼迫写下的欠条,才能对本案产生关键影响,请求撤销欠条内容。否则,您这个是很难通过复议改变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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