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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一共有四种可能的后果: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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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引起争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相对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仍可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当然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就不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诉讼的效力要高于行政复议的效力。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理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规定。例如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后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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