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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两诉合并审理: (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与自诉的诉讼规则一致,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对于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没有反诉的说法;(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第2项规定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反诉,自诉撤诉不影响反诉审理,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当申诉被驳回后,可以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到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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