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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
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掘开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1米以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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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擅自变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的机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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