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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属于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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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据此,本车上的人员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该事故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承担刑事责任。
多数保险公司将地震列为免责条款,因此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害保险公司一般不予理赔,但是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各个保险公司有所不同,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说明: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二、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无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查封、罚没、政府征用; (二)核装置、核设施发生核反应造成核事故、核辐射; (三)竞赛、测试、在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地震; (六)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七)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十)运送或驾驶没有车辆制造商核发的合法合格证的车辆; (十一)驾驶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牌照的车辆; (十二)保险车辆不在被运送或被运输途中造成的损失; (十三)被保险人、驾驶员或他人的故意行为; (十四)保险车辆停放时自动滑行; (十五)受本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腐蚀; (十六)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十七)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行驶区域范围; (十八)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五、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使用或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及在此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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