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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的认定: 1.有两人及以上的犯罪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实施行为的,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实行犯。...
在实施组织卖淫过程中,只要涉及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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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意图;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意图或者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比如有的酒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然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意图,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的界限。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结合通常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与犯罪集团相似,但两者有本质区别:(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犯罪,而是量刑的一种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不是犯罪情节;(2)在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和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是犯罪集团成员,无论是组织犯罪、实施犯罪、帮助犯罪还是教唆犯罪,都构成犯罪;(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长期或多次开展犯罪活动。组织卖淫罪活动不是否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和犯罪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对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的认定: 1.有两人及以上的犯罪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实施行为的,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实行犯。 2.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也认定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帮助犯。
在实施组织卖淫过程中,只要涉及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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