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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若造成的损害可能小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因为紧急避险是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过他人利益免受损失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只有当紧...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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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法定的紧急情况只有七种,后面没有“等”字,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除了这七种情况以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成为公安局拘留公民的理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2] 1、在客观上已经发生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主观上存在过失。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主要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体现,认真查明和分析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专门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担任的职务、所负的责任等,综合全面考虑,进行正确判断。[2]
能。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因为病危等紧急情况,不能通过书面、录音录像或者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下,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订立遗嘱。但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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