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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

2021-03-22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一些法院对此审查的标准不统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此,本条规定,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能够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民事诉讼代理人可以帮助案件当事人节约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等等。但是在委托代理人的时候,一定要确定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根据文中的介绍,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认定是比较严格的。另外需要了解的是,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法院也会对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希望上文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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