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收集相关证据,直接到当地检察院举报,属于检察院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报人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有贪污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触犯的罪名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属于公安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但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检察院根据刑诉法15条做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的,刑事被害人依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有申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第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第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是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它是依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刑事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所作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能否向法院起诉?刑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六种情形是绝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如果某个刑事案件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时,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凡是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不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则为办了一个错案。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中的“应当”,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习惯,是属于硬性规定,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要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这时,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绝对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刑事被害人就不得因对依据该款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换句话说,就是适用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的公诉案件不能转化为自诉案件,刑事被害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但这不是否认了被害人在这种情形下遭受了犯罪行为侵犯后没有救济途径。一方面,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精神,刑事被害人依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有申诉权。但在刑诉法中没有针对本文中所讨论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刑诉法中明文规定适用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时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被害人有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另一方面,刑事被害人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以被不起诉人为民事被告,请求法院支持自己向被告追讨因被告人的行为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
抗诉申请书申请人:陈**,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组村民,现居西安市新城区***号。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行地址:西安市****号抗诉请求:请求取消(2005)西民四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存款合同纠纷事件,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以申请人涉嫌经济犯罪为理由,终审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因为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个营业所取出的现金142950元原本是申请人的名义,现金被取出后,申请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诚实如裁定所认定,有什么理由说明申请人不能和自己一起去,自己欺骗自己?既便如此,终审法院又是怎样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的? 本案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经有十四个月,在此期间并没有得到具有侦破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出具的能证明犯罪嫌疑的材料。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既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逻辑,也没有证据材料支持,完全主观臆造出来的。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法院首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后来又认为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很明显“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又与“经济犯罪嫌疑”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前者属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属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犯罪嫌疑的应分别审理。第十条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申请人是基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的事实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申请人的,就连终审法院也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所谓的经济犯罪嫌疑明显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依法应分别处理。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完全不考虑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失误,驳回申请人诉讼,应予纠正。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这是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人:*****
一、估计是有人对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投诉,监察室调查了解情况的。二、检察院监察室的工作职责是:1、对检察机关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实施监察;2、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3、监督、检查检察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执行纪律和制度的情况;4、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对检察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5、调查、处理检察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6、完成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2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4,298人已浏览
1,0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