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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简单的盗窃案,也是先有被害人报案,写报案材料,或派出所做询问笔录,都要实事求是讲清楚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财物名称、价值、报案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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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受理啊,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侵占罪,你的是公司还是个人,前两外罪名都是公安机关来管的,第三个是刑事自诉案件,不归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建议你找一下派出所领导,如还不管,你可以上公安局找领导反映情况,总之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比个人力量要大得多,需要努力,看看情况下一步再研究吧。
其实你这个情况已经构成盗窃罪了,既然已经做了刑事立案,除非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可能撤销案件。依你说的情况,虽然车已经找到,但毕竟你朋友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可能还会按程序走下去,除非是检察院依法提出不起诉的决定。你说你朋友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这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写报案材料,列明被盗财物及价值,向公安机关提供嫌疑人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询问被害人、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搜查。 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二百零五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二百零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九条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第二百一十七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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