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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设备正常大修理的需要,大修理基金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控制安排,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结合大修进行改造的设备,其大修费用可同折旧基金合并使用。设...
建筑设备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办理报废;(1)主要结构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的。(2)超过使用年限,建筑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不良,无改造价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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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港必须设置在主管局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和领导全港建筑设备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1.掌握全港主要港口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2.根据本规则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各港港口建筑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健全以经济技术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种管理制度。3.组织对港口主要建筑设备定期检查及测定工作,编制年度大修、维修计划,并督促实施。4.组织大修工程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参加更新改造和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5.组织制订及审查港口建筑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并督促检查其实施。6.负责大修、维修定额的管理。7.负责港口建筑设备大修、维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中的技术纠纷和审定港口建筑设备技术状况。
建筑设备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办理报废;(1)主要结构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的。(2)超过使用年限,建筑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不良,无改造价值的。(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4)因改造或扩建工程需要拆除的。
大修系指建筑设备损坏程度比较严重,通过维修已不能恢复其正常状况或已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进行全面修理或加固(港口主要建筑设备大修工程标准见附录二)。技术状况不良,生产工艺落后,已不符合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建筑设备,应结合更新改造进行大修。由于规划或生产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移地大修。使用条件较差的辅助建筑,在大修时可考虑予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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