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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审查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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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原则包括: (一)合法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审查其合法性,还要审查其合理性,做出客观公正的决定。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尽可能公开,以便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监督行政复议,消除误解。 (4)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行政复议中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和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对合法权益实现救济。 (六)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 这个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1、行政复议的审理对象主要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审查; 2、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合适。 (七)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 具有公定力的行政行为。在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其公决力仍然存在,因此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在下列情况下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八)司法审查原则 除法律规定外,行政复议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最终裁决,仍应当受到司法审判权的监督。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不适用调解原则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同时,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依法予以变更。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总之,在审查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法院应当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而不能进行调解,更不能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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