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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的,其计划生育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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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五)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达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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