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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中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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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侵犯专利权: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的行为可分为:1)假冒他人专利;2)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两种。侵犯专利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专利人损失、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专利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专利法》第68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不过,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存在两种特殊情况: (一)超过二年的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断断续续的。如果从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起二年内,专利权人未主张权利,而二年之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这时如果不能对专利权人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公平的。专利权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前者指停止侵权,从时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这类请求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后者指赔偿损失,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但是从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额,仍然处于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第23条规定,权利超过二年起诉的,人民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起诉之日前推算二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但这种判决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2)起诉时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针对侵权行为的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授权前的发明技术使用费发明专利的一项特殊之处是,授权前的临时保护,由于发明专利实行“提前公布、实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这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完全可以实施公开的发明技术,这种行为在授权之前不视为侵权。根据《专利法》第13条规定,上述单位或个人应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依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授权前提出支付要求,但如果这种要求被拒绝,专利权人只有等到授权之后才能要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实质审查可能还未开始,或者已开始但尚未结束,到授权之日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要求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完全会出现专利权人有资格起诉时已超过二年的现象。为此,《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于授权之日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时效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于是,这类诉讼的时效有两个起算点:一是专利授权之日;二是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为实际起算点。
专利纠纷的时效期限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悉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所谓“知道”,是指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准确地发现并知道其权益受到侵犯。所谓“应当知道”,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根据事实的客观存在,可以推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知道情况。例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经公布了其他人的专利申请文件等。在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专利纠纷中,大多数案件都是基于法律事实出现的日期。例如,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由于专利公报中公布的法律事实,它可以用作“应该知道”条件的推定。因此,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方应当注意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在本发明的专利申请公布前,未支付适当的专利权费就使用本发明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专利权费的期限为两年,但自专利权人了解或者应当告知专利权人使用该发明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已经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以上,小编不仅安排了专利侵权时效的规定,而且详细分析了专利侵权时效的计算和时间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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