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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是否需要继续向子女提供抚养费?

2024-11-06
如果夫妻离婚后,女方选择不抚养孩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女方仍需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一方抚养子女期间,另一方应承担的费用及其数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一规定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跟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同时,根据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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