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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处置制度,配备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旅游经营者经营潜水、漂流、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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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的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弘扬本地文化,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旅游投诉。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45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即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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