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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服务)、销售货物或劳务(服务)属于免税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以及商业零售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其余项目均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在股东辞去任职的公司职务,以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未注销出资证明书等情形下,股东离开公司仍保持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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