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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没有时效期,合法的继承权一直到继承人死亡之前都有效,没有继承时间的限制,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任意时候都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继承权有诉讼时效,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李某与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现未成年。近十几年来家里生活富裕,有存款20余万元,并且有楼一幢和汽车一部。家中现金和存款被张某兄长(现为其法定监护人)掌握,事后李某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李某财产进行继承,请求法院判决剥夺张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应剥夺张某的继承权出现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没有对妻子遗产的继承权,因为张某是杀害妻子李某的凶手。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而且,基于民法的平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当遵循同质救济的原则获得救济和保护,并且善良风俗是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基本道德,也是民法最基本的精神之一,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和基本要求。根据以上的规定和精神,张某是杀害妻子的凶手,他是无权继承妻子遗产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对妻子遗产享有继承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的民事活动”《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张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属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虽然杀害妻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并不属于《继承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害”的情形,其继承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其兄代为行使。
继承人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权有效,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所以放弃遗产又称放弃继承,或继承权的放弃。它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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