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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此条又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仲裁庭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它是“仲裁庭应当开庭进行”外的一种补充形式。 不开庭审理就是书面审理,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来往函电等,以及证人、专家、鉴定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仲裁是否需要律师取决于个人意愿,没有强制性要求。这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案件的复杂性。如果个人不称职,最好请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申请仲裁时,应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携带:仲裁申请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等。仲裁委员会在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立案,然后提供证据期和辩护期;然后开庭审理,然后调解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在60天内结束;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法院。
一、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明。二、仲裁事项。事项有必要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并且只能是合同胶葛或其他产业权益胶葛。婚姻、收养、监护、抚育、承继等民事胶葛不能请求裁定。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有必要写明详细的裁定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裁定地址(如北京)而没有裁定组织的,裁定协议无效。以下是贸仲的演示裁定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依照请求裁定时该会现行有用的裁定规则进行裁定。裁定判决是终局的,对两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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