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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是在你们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享有一半的产权,虽然名字登记在女方。 2、如果离婚,在房贷没有清偿完毕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强...
你可以主张房子归你所有,因为虽然对方也有出资,但她证明起来比较困难,而且签订购房、贷款合同的可能也是你自己,还登记在你名下,这都是对你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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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话,偿还款属于共同财产。 以上是本人对您提问的解答,只是根据您的提问信息发表的个人观点,如对您有所帮助,请按“采纳”,以慰我这颗热忱的心。网站咨询只是您问我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多对案件有影响的细节不能及时知晓和加以分析,为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建议来电垂询或面询,本人愿意为您效劳,不签约均免费。
根据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贷款本金部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还贷,不需要考虑还贷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还贷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你不该放弃的想要放弃,不能放弃的你却要放弃。 1、房子是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你至少可以分到一半的份额。不管是谁出的钱,关键是登记在谁的名下。登记在你名下就是你们的。如果你们出钱,登记在他父亲名下你想要都要不回。 2、抚养小孩到成年,是每对夫妻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没有收入为由推卸责任,除非你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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