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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规定。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2、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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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如下: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生命健康权,是妇女重要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妇女的生命权是妇女生存和从事工作的基础。健康权,是妇女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国家的刑法和其他法律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作了强有力的保护。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生命健康权,是妇女重要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妇女的生命权是妇女生存和从事工作的基础。健康权,是妇女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国家的刑法和其他法律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作了强有力的保护。(一)禁止溺、弃、残害女婴。溺婴指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一切犯罪行为。弃婴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将婴儿置于无法生存的境地的犯罪行为。残害婴儿指对婴儿实施伤害、致残的犯罪行为。刑法对于侵害他人健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会除以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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