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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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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是市、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收费的标准按所在市年施工建筑面积按一定的比例收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 五、筹建单位和构件厂应向市、县监督站交纳监督费,其费率标准是: 1.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2.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上,一百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收取。 3.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点五收取。 4.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的监督费在不低于上述收费标准前提下,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 5.构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6.监督费由筹建单位和生产厂列入工程概算和产品成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是市、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收费的标准按所在市年施工建筑面积按一定的比例收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 五、筹建单位和构件厂应向市、县监督站交纳监督费,其费率标准是: 1.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2.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上,一百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收取。 3.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点五收取。 4.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的监督费在不低于上述收费标准前提下,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 5.构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6.监督费由筹建单位和生产厂列入工程概算和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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