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
1、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间借贷预先扣利息不可以,应当以实际转出的款项计算本金。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对于还款的顺序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顺序偿还,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偿还,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 ask.com小编比较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为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1、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06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2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