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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 1、须有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
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当得利不适用善意取得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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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领人为善意时,仅负返还现存利益的责任,如果该利益已不存在,则不必返还原物或偿还价值额。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使善意受领人的财产状态不致因发生不当得利而受不利的影响。 这里的“善意”,是指受领人非因过失不知(不知且不应知)没有法律根据( 无法律上的原因)。
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 1、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2、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二者返还范围不同: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2、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对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范围因善意与恶意而不同,应当说这是民法理论讨论的问题。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 2、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3、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区别如下: 一、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 1、须有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的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财产权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权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权的取得与他物权的设定两个方面.善意取得是在财产的交换中,取得所有权,因此,善意取得的物必须是自由流通物,善意取得,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彻底否定原所有人的权益,原所有人的损失可通过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请求权而得到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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