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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讼程序起诉的调解书可以作为证据吗?

2021-1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乔某未出庭的情况下,朱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纠纷得到了和解,乔某对此并不了解,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此同时,调解书缺乏事实基础,无法查明朱某与吴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朱对欠款的承认只是一种承认,承认的效力应该只有自己和对方。但朱将自己案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证据应用于自己的离婚诉讼,损害了乔的利益,滥用了诉讼程序。因此,朱提供的调解书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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