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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一方办理户口迁出,另一方出具证明接收入户。 2、然后带着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办理完成后,当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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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户主与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上述证明及资料,共同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分户时,符合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父母仅一方在原户内的,其未婚子女应当与原户内的一方分在同一户内;父母离婚要求分户经核准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与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决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如果确实需要分户,手续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农村小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公章,并加盖经办人姓名;2、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分户,并提供自己签名的分户申请;3、本人房屋产权证(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4。向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地址;5、原户主和当事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上述证明和资料,到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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