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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后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前后两种犯罪或者其中一种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不得设立累犯。(2)行为主体实施前后犯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犯后犯...
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人的再次犯罪。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刑法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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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累犯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种反应是立法控制犯罪范围,重点是处罚主观上故意犯罪的行为。2、刑期条件:前罪处罚和后罪处罚均为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结束的情况,但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和宪法规定的赦免制度,以上两种刑种有可能发生过劳。应该指出,前罪的处罚是实际判决执行的,是已经处罚的,后罪的处罚还没有实际判决,只是预计后罪没有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犯罪者不能构成过劳。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或赦免后5年内发生。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是计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结束是指主刑执行结束,同时被判处追加刑罚的情况下,追加刑罚是否执行结束不会影响犯人的构成刑罚执行结束,包括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结束,也包括假释考试期满在内的缓期执行的犯人,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情况下,不能构成犯人,必须撤销缓期执行,将旧罪和新罪一起处罚。缓刑期满后犯罪的,由于原因判决不再执行,说明犯罪者没有被处罚,此时也没有必要执行,因此试验期满后故意犯罪的,没有犯罪问题,但其犯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有效,即犯罪者是曾经被判有罪的人,有刑事前科。(二)特别累犯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累犯,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别是过劳者,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后,随时再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者。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②前罪被判的刑罚和后罪应判的刑罚种类及其重量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项罪行或其中一项罪行被判刑或受到限制。拘留或单独处以某种额外刑罚的,也不会影响其成立。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2、时间上没有限制。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累犯的构成要件分不同种类区别对待,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此一定之罪的。即除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二)特殊累犯构成要件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时间上没有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 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累犯构成的条件为: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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