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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刑事判决书是哪些样子?

2022-07-28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29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6月1日起,犯罪嫌疑人熊某容(另案处理)租赁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路×巷××号楼,以开发廊为名,从事介绍、容留卖淫活动牟利,租用该楼××房供卖淫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同时还雇请被告人熊某某在发廊内负责看店、为嫖客引荐卖淫女、收取嫖资并为卖淫女做饭等。卖淫女每次性交易都要交3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熊某某,再转交给犯罪嫌疑人熊某容,熊某容则每个月给被告人工资1000元人民币。2009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卖淫女樊某某与嫖客邓某某在××房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09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卖淫女李某凤与嫖客李某某在上述的501房进行性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天并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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