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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的分红权往往存在隐患,隐名股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直接从公司获取分红,需要通过与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及投资的之间签定三方协议。对于...
1、隐名股东应与显名股东和被投资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及如何从公司获得分红;2、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创始股东,应形成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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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有关有限公司股东分红的规定限于《公司法》,此外无其它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红的程序是: 1、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2、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而针对分红的限制如下: 1、须为税后利润,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2、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3、以前年度有亏损并且以前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当年公积金,然后分配当年利润; 4、按照实缴的(而不是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此外,经股东会决议,也可以在分红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明显,从立法逻辑上看,该款参照股权对外转让的思路,来规制实际出资人“转化”成为公司股东的路径,换句话说,隐名股东的“转正”途径是股权对外转让。但此间就存在一个有疑问,能否对该款采取反对解释,认为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经由变更登记等手续而成为公司股东呢?这也就是该案涉及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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