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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2022-07-28
被申请人在分别计算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时,将还房视同销售收入分别计算,但未将还房视同销售成本分别计算,而是将还房视同销售成本总额计入总开发成本,再按平均成本法进行分摊。此方法非常不合理,导致实际计入非普通住宅还房视同销售成本的金额只有**元,与非普通住宅还房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确认的还房销售成本**元差异**元,导致非普通住宅增值率畸高,应交土地增值税畸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及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规定均说明只有无法区分的共同成本费用才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既然非普通住宅还房视同销售收入单独核算计入非普通住宅收入总额,非普通住宅还房视同销售成本也应单独核算计入非普通住宅成本总额,被申请人将能够准确区分的还房成本计入总成本后采用平均单位成本法进行分摊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错误决定申请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显失公正,计算申请人应纳税额错误。请**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错误行政行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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