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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风险提示:股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1、现行法律中,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合同中附加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 3、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比如,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所附条件。因为,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
应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股份转让生效时间依据是国家工商局在《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的规定。
确定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认定股权转让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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