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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认可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写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
交通责任认定书不合理时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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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重新分担责任。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律效力,只有法院判决才有法律效力,也是最终结果。
交通责任认定书不合理时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服,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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