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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死亡。死亡赔偿有以下区别:当场死亡或治疗后死亡。如果是现场死亡,赔偿金分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依据的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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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死亡。死亡赔偿有以下区别:当场死亡或治疗后死亡。如果是现场死亡,赔偿金分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费 治疗后死亡的,赔偿金增加如下:住院期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1、当场或住院期间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2、出院后死亡,或者起诉前死亡,或者伤残鉴定后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结论)、火化证明,按照死亡案件主张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赔偿3、诉讼过程中死亡的,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原告主体,或者按照法官的要求,先撤销诉讼,再重新起诉。因此,如果你想完全获得应有的赔偿,建议你收集医疗费用、救护车发票、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和住院费用清单。 2 如果是农业户口,可以证明以下证明材料:a ‘户口性质证明’b暂住证c居住一年证明书d误工证明、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社会保障信息等,可以从以上几项开始准备,最大化赔偿利益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死亡那么这种情形已不是双方可以解决的问题,这已经是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就算是双方协商好那么同样也会承担刑法责任,但只要当事人在出了事故之后积极的赔偿那么就可以减轻当事人的刑法,或者是直接申请缓刑。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哪几部分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二、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如何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2、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3、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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