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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举证的规定。民事诉讼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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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第一,开庭时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第二,持有法院送达的发票,持有自己的民事诉讼状;第三,持有自己诉讼状的内容的证据,持有证据的原件;第四,注意法院送达的发票,按时出庭;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第一,开庭时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第二,持有法院送达的发票,持有自己的民事诉讼状;第三,持有自己诉讼状的内容需要持有证据,持有证据的原件;第四,注意法院的审判时间和民事案件的准确性证据很多,对于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复杂性证据的法院的审判时间和法院的审判案件也有很多。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验证范围因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定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不同。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辩论和质量的关系,质量证明权和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在实践中,当事人容易混淆,例如在审判中,当事人不知道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容易混淆这两种程序的权利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原告可以使用一审被告的证据。但一般来说,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自己都很有力。如果原告使用被告的证据,就意味着支持被告的说法,会导致结果对自己不利。
被告可以用原告的证据举证,如果原告的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反而对被告有利,当然可以,建议法庭质证时再说,以免原告发现对自己不利,可能撤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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