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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的应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如果达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数额应认定为犯罪。2、一般使用的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
依据,需要根据以下条文进行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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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资金。(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挪用或借用本单位资金,并利用职务之便,仍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你的朋友挪用资金行为未超过一万,没有超过3个月,也没有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还要结合您挪用资金的数额、时间、以及您的身份来确定,欢迎您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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