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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没有什么相关

2021-11-17
这样规定了拒执罪的司法解释: 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拒绝执行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2、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行为。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的,经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阻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绝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票证或者拒绝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阻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六)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损坏、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书,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拒绝执行判决。刑事案件的裁定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拒绝执行判决。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5、拒绝执行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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