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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于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立案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出口退税、扣除税金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票面累计2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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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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