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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存款比例可提高至员工工资15%,个人缴存比例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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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1、老单位在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老单位的负责人需要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设立手续。 2、新单位需要在设立之日起的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缴存登记。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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