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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并依法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件...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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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设置在住宅等居住场所,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除外。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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