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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医疗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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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3、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4、因输血感染病毒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5、其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由此可见,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在赔偿金额上面,正确裁定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金额是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重中之重。关于医疗纠纷赔偿标准,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每一种赔偿项目都对应各种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只有在赔偿标准的原则下处理医疗纠纷赔偿,才能使双方合法利益都得到维护。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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