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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带着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书,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程序参考如下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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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二、需要缴纳的税费: 1、契税,购房总价1-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3、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4、《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费和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开继承人证明需要的手续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财产证明;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或者其他有效的代表继承人意思继承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证明继承身份的有关材料。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新中国成立前死亡的或虽然是新中国成立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8、继承人不能亲自来公证处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9、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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