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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
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2、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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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如下: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委托:医疗评估办公室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协会组织评估。验收:医疗评估办公室收到委托书后,审核并出具验收通知书自验收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提供评估所需材料:组成评估小组:医疗评估办公室根据事故纠纷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评估小组的组成和数量。原则上,至少有3人,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评估小组成员的1人/2、组织评估:医疗评估办公室应在召开评估会议前一周内通知医生、患者和评估专家。双方参加评估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小组讨论后,根据半数以上专家评估小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评估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评估书》。再评估:任何一方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评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评估,或者双方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评估。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发生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不能解决的,医患双方均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如下:申请人应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署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时间和地点,并提出申请鉴定的原因。申请鉴定人应当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支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粤价函[1996]385号)为:县(区)级鉴定每例600元,地方级鉴定每例1200元,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如果患者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应向法医申请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人负责。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家和法律组成。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可以接受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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